商標評審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商標爭議進行裁決的行政程序。根據商標爭議的不同類型,商標評審也分為不同的類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獨立行使裁決權。那么申請商標評審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商標評審案件有哪幾種類型?以下文章將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商標評審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商標爭議進行裁決的行政程序。《商標評審規則》制定于1995年,并于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進行了兩次修改,2014年5月28日進行了第三次修訂。
申請商標評審需要滿足的條件
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2.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3.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4.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5.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6.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申請人的商標發生轉讓、移轉,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商標評審的類型
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二條規定,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因此,商標評審的類型可以大致分為以下類型: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復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復審;
4.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不服的復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不當商標不服的復審;
6.在先商標權利人對注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
7.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認為注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的申請。
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