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了應該怎樣提出復審?申請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的官費是多少?
已經注冊的商標經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程序被撤銷或不予撤銷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通過紙質郵寄或者現場遞交的方式提出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的官費為每類750元。
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提出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提交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首頁,包括商標名稱、注冊號、類別、被申請人名稱等信息;
第二、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第三、提交撤銷復審申請書,申請書中需要寫明具體的評審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四、提交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書;
第五、如果申請人需要提交商標的使用證據,應當根據證據類別制作附有編號的證據目錄;
第六、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通過紙件郵寄的還需要提交決定書、送達信封原件等能證明實際簽收日期的送達證據。
如果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撤銷復審申請,需要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還需要提交與正本材料一致的申請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