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商標不是我國商標法上對于商標種類的一種劃分,而是指以個人姓名作為商標進行使用或者申請注冊的行為,然而不是所有的姓名都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那么是否可以將個人姓名注冊為商標?使用別人姓名注冊商標算侵權嗎?以下文章問您解答相關內容。
是否可以將個人姓名注冊為商標?
可以。“姓名商標”并不是我國商標法上對于商標種類的一種劃分,而是說以個人姓名作為商標進行使用或者申請注冊。由文字所構成的姓名當然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并不會限制是普通人還是在某一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人,但是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使用別人姓名注冊商標算侵權嗎?
對于將他人姓名作為商標名稱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侵權。《商標法》沒有明確禁止將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但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謂的在先權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也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
對于以姓名注冊商標,除了侵犯他人在先權利以外,比較常見到的一種情形是依據“不良影響”的因素認定某人的的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例如,已故名人的姓名或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如果用作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可能會引起公眾的誤認,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商標法》第十條一款第八項也規定“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如果搶注的名人姓名商標會引起社會公眾的混淆誤認,也可以使用本條款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