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制度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模塊和關鍵構成部分,是商標授權過程中重要的一環,內容上大致包括商標評審案件的申請與受理、審理、裁決的證據規則等,對于商標授權的公正公平性提供了法律依據。那么什么是商標評審制度?商標評審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以下文章為您解答相關內容。
什么是商標評審制度
商標評審制度是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國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商標法》中確立了現行的商標評審制度,該法第20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根據這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隸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商標局平行。
2001年《商標法》的修正中,繼續規定了商標評審制度。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一個行政執法機構,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獨立行使裁決權,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以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采取書面審理方式,但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1.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資格;
2.申請人申請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申請材料是否合法、真實、齊全;
4.審查一份申請是否只申報了一個商標;
5.審查商標的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
6.商標評審的其他內容。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理由和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定。爭議理由成立,撤銷被爭議的商標;爭議理由不能成立,維持被爭議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