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對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進行審查及如何審查,大致可分為兩種做法,一種是實行審查原則,即既進行形式審查,也進行實質審查,大多數國家采用這種做法。另一種是實行不審查原則,即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
1、申請人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人申請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我國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國內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書是否符合要求。
3、申請書填寫是否符合規定。包括申請人的名義與印章、營業執照是否一致;申請人的地址是否準確;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填寫是否規范、具體,分類是否準確。
4、商標及商標圖樣的規格、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應交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規費是否繳納。
6、審查一份申請是否只申報了一個商標。
7、審查商標的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的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通過審查認為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
對于要求補正而未作補正或補正超過期限的,也同樣予以退回,申請日不予保留。
實質審查:
1、商標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2、商標是否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是否具有顯著特征。
3、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混同,是否與申請在先的商標及已撤銷、失效并不滿1年的注冊商標相混同。
商標注冊的形式審查是國家商標局對商標申請文件形式合法性審查,對商標申請書件的填寫是否屬實、準確、清晰、是否規范、有沒有按國家的統一要求填寫以及有關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審查,進而決定是否受理該商標申請的審查。
商標注冊的實質審查是指國家商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商標按其申請日期的先后,通過檢索、分析、對比,審查該商標注冊的合法性,以確定是否給予初審審定公告即公告初步審定注冊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