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行職務進行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在組織上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一般為非法人合伙組織,分為三種存在形式:
1、合伙律師事務所:屬于合伙組織,無法人資格,對外承擔無限責任;
2、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對外承擔無限責任;
3、國資律師事務所:人員是國家事業編制,國家調拔經費,是國家事業法人單位,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其中以合伙事務所最為常見。
所需要的條件如下: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4、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1、非訴訟方式
(1)資產的運營和處置法律服務
①企業投資,并購目標企業的治理結構,資產法律狀態調查、顧問律師定期訪問企業、上市公司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重組、股權重組、企業產權交易、產權糾紛調處、企業不良資產處置、企業破產清算、公司治理結構建設、資產管理咨詢;
②站在改制企業的角度、企業控制人的角度提供國有企業改制、國有資產重組中的法律服務;
③民營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改組;外資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改組;
④申請破產、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
⑤職工持股、經營者持股、職工安置。
(2)項目咨詢代理
①就企業提出的特定問題、特定業務,進行法律調查,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②就企業特定項目的設立、建設、經營提供全程法律咨詢服務;
③就企業投資、公司設立、資產重組、股權轉讓、兼并與收購、合并與分立等項目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和項目代理服務;
④作為企業代理人,就企業特定項目的設立,參與談判;
⑤作為項目代理人,審查或代理起草合同,章程的文件;就企業提出的特定問題,進行法律調查,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⑥站在收購方角度或者被收購方角度為企業兼并和收購提供法律服務;
⑦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收購;
⑧企業兼并等的方案設計、文件制作、談判、申報審批等。
2、訴訟或仲裁方式
(1)民事經濟訴訟仲裁類:確認出資人、股東身份糾紛;侵害出資人、股東權利糾紛;確認股權比例糾紛;股權轉讓侵權糾紛;優先認購權糾紛;公司或股東知情權糾紛;出資糾紛;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糾紛;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債權轉股權糾紛;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聯營合同糾紛;公司合并糾紛;公司分立糾紛;企業出售糾紛等。
(2)刑事訴訟類:包括但不限于站在資產所有者(被害人)的角度或者被告人的角度提供刑事訴訟法律服務等。
(3)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類:對不服行政機關關于產權處置的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在進行涉及企業改制、并購、重組的行政許可行為時行政行為的復議和訴訟;對行政機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為的復議和訴訟等。
1、合伙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第15條規定:“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擔任合伙人的資格,除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外,還應當具備5年以上執業經歷,且擔任合伙人之前3年內未受到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律師事務所內部的管理職能由合伙人會議行使。
2、個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第16條規定:“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國資律師事務所
我國《律師法》第20條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1、從業資格不同:律所執業律師經全國統一司法資格考試合格并實習滿一年合格領取律師職業資格證;法律服務所服務工作者經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并實習滿6個月鑒定合格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2、辦理案件范圍不同:律所執業律師可以辦理全部訴訟、非訴訟業務;而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辦理刑事案件。
3、兩者設立的程序和條件不同。律所的設立要求更高。
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辦的,一般是事業性質的,由財政支持幫助經濟困難的個人獲得免費法律幫助。形式是接受申請并經審核通過后,交由援助中心的專職援助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辦理,不收取律師費。而律師事務所現在基本由個人以合伙形式開辦。辦理普通案件是要收費的。
1、雙方協定
其實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現在很多人他們去律師事務所咨詢這些法律上的問題的時候,實際上有些是不需要收費的,因為如果你與律師溝通后兩方面都能夠達成一致的話,那么他是不會收取你的費用的。而且現在國家也是為每一個地區都分別派起了一些律師去做義務工作,也就是說居民可以去免費咨詢一些問題。
2、根據實際情況來
其實一般去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些法律上的問題的時候,這個收費的標準一般是要看。這個地方的。規定來的,因為每個地方它的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還有就是要看。這個問題的難度以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廣闊,如果它的難度系數相當高,而且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的話,這肯定是需要收費的,如果是僅僅是一些簡單的法律問題,那么可能不是要收費。
1、審查資格:律師法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因此,當事人在請律師時,一定要審查律師的資格,其是否有律師執業證。
2、了解機構: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要到律師事務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因為律師法有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為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3、簽訂協議:聘請律師要簽訂書面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特別是對聘請律師費用更不要馬虎,一定要言明打贏了官司和打輸了官司各是多少錢,一審費用和二審費用又分別是多少,都要在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時要求出具收據。
4、授權明確:有的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雖也填寫了委托書,但不明確授權范圍。認為只要付錢給律師,一切都由律師來處理。因此,有的當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進展,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權不明產生的法律后果,授權人是要承擔責任的。
5、慎重付款:有的當事人對律師的話深信無疑,只要律師要錢,他都毫不在乎。一審官司打輸了,律師提出上訴,他不加考慮,一一照辦,交了上訴費,再交聘請律師費,一點不心疼。特別是對律師提出的請辦案人吃飯和找人疏通關系等社交活動費更是大方,往往傾期限所有。
1、根據不同的案件、所涉及的財產情況、以及案件的難度來收取不同的費用
比如說,我們普通的一起案件,不涉及任何財產關系,只是普通的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那我們收取的費用可能就是¥5000一件的案件費用。如果在案件當中涉及了相應的財產問題,只要這個財產的費用不超過¥10000,那么基本上會在加收¥1000的手續費用;如果在案件當中涉及的財產問題已經超過了¥10000以上,那么需要在此基礎上增加¥2000的手續費喲。
2、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收取不同的費用
比如說,有一些涉及財產的非訴訟案件,涉及到各種財產爭議或者資產情況,如果我們為客戶贏得了案件,那么我們會按爭取拆產金額的0.5%到5%來收取費用。有一些律師事務所當中的工作人員,會常年幫助一個企業擔任法律顧問的服務,當然這個收入肯定不低,基本上保持在100000元左右的樣子。對于遇到的一些特別難的案子,可能會要求加收兩倍以上的費用。
3、按照小時來計算,當然還與律師所屬的等級有關系,等級越高收費當然越高
在一些普通的地方他們的法律咨詢費基本上在100到-300每小時,但是在一些大型律師事務所,他們的咨詢費價格相對來說比較貴,一個普通的助理律師基本上就能夠達到¥400每小時,一個普通的律師是在800-900每小時,作為合伙人級別的律師基本上能夠達到1000以上每小時,高級合伙人律師能夠達到1500以上每小時。
1、計點制
在計點制下,每位合伙人的點數增長遵循著差不多同樣的速率,也就是所謂的“Lockstep”,鎖定等級。隨著資歷的增長,合伙人的點數自然增加。只要律所總利潤增加了,合伙人點數在律所總點數中的占比沒有被過度稀釋,合伙人的利潤分配就會自然增加。
2、提成制
在提成制下,創收額是評估合伙人貢獻的最主要標準。這也就促使每個合伙人努力力擴大自己的案源,增加業務創收。個人在案源開拓和業務增收方面的積極性被激發出來。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員可以向司法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基于此,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通過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試方式和方法,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公證員,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
一般在每年九月的第二個周末進行考試,連考兩天,分別考查四個試卷。通過考試后,即可以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法律工作。
學歷上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原則上專科生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司法部規定仍然對部分法律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地區放寬司考報名學歷條件,在放寬地區允許法律專業的專科生報名。
1、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電〔2002〕第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3)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須提交居民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復印件;報名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