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制定評選評獎工作的負面清單,明確指出了11類涉及違規評選評獎的行為。負面清單非常全面,既表明了不能以“冠名”、“借名”等形式進行評選評獎活動,列出了評選評獎的禁用媒介、載體等內容,同時也禁止了一些營利性、商業性的評獎活動。
雖然各地各相關部門持續加大對亂評比、亂表彰等行為的整治力度,但是違規開展評獎評選活動的行為依然存在,比如一些企業、機構和個人以“評選評獎”為理由收費斂財。評選評獎活動負面清單的出臺,給社會監督提供了指南,再有相關違規活動,公眾可以以負面清單為依據,精準識別抵制、精準維權和投訴舉報,也有利于維護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以下是評選評獎活動負面清單的具體內容:
1.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范圍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2.未經批準,不得圍繞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時間節點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3.未經批準,不得借舉辦峰會、論壇、盛典、節日等活動進行設獎頒獎表彰。
4.不得借黨政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名義,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5.不得以排行榜、功勛譜、名人錄等名義開展營利性、商業性評選評獎表彰活動,或在活動中收取及變相收取費用。
6.不得以注冊商標為名違規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7.未經批準,不得聯合國(境)外組織舉辦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8.未經批準,不得借評選評獎表彰之機向有關機構及個人頒授勛章、榮譽稱號、獎章、紀念章等。
9.不得非法設計制作銷售頒發勛章、獎章和紀念章。
10.不得開展其他違法違規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及設計制作頒授勛章、獎章和紀念章。
11.不得對違規評選評獎表彰活動進行宣傳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