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在獲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施工單位還要獲得中國產品強制認證報告,又稱公正檢驗,指兩個相互聯系的主體之外的某個客體,我們把它叫作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