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方法》規定:
設立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協議;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設立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10名以上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有35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協議;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5名以上的股東;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有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有固定的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