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標準制修訂情況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8號)等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編制并發布了《鋁合金建筑型材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4年版)》。
《鋁合金建筑型材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4年版)》規定了抽樣方法、檢驗項目及檢測方法等。產品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