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范明星廣告代言行為。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明星廣告代言行為規則,加強廣告導向監管,強化明星自我約束,規范明星廣告代言行為。
(一)堅持正確導向。明星在廣告代言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代言活動應當符合社會公德和傳統美德。
(二)做好事前把關。明星在為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前,應當對被代言企業和代言商品進行充分了解,查閱被代言企業登記注冊信息、企業信用記錄、代言商品的商品說明書(服務流程)、相關資質審批情況以及涉及消費者權利義務的合同條款和交易條件等信息,審看相關廣告腳本。
(三)依法誠信代言。明星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二、規范企業選用明星開展廣告活動。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規范企業廣告代言活動。
(一)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企業選用明星進行廣告代言,應當向明星提供相關廣告腳本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妥善選用明星代言。企業選用代言明星前,應當對明星從業情況、個人信用等進行充分了解,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
(三)嚴格遵守禁止性規定。企業不得選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及直播營銷管理相關規定對廣告代言人年齡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事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從事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專業人士從事廣告代言活動。不得發布面向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外培訓廣告,從事其他教育、培訓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專業人士或者受益人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三、精準執法、嚴格監管
(一)準確認定明星廣告代言行為。除明星作為廣告主為自己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進行廣告推介外,明星在商業廣告中通過形象展示、語言、文字、動作等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應當依法認定為廣告代言行為。
(二)準確認定選用違法失德明星廣告代言情形。企業明知、應知明星發表過錯誤政治言論或者其他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言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仍選用明星進行廣告代言的,應當根據事實情節,認定相關廣告妨礙社會安定、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三)準確把握廣告代言人對被代言商品的使用義務。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象征性購買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應認定為廣告代言人已經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義務。
(四)依法追究廣告代言違法行為各方主體責任。相關部門要加強廣告代言活動全鏈條監管,嚴厲查處明星代言的虛假違法廣告,依法追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以及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