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礦山機械制造;通用設備制造(不含特種設備制造);專用設備制造(不含許可類專業設備制造);礦山機械銷售;機械設備租賃;機械設備銷售;工程技術服務(規劃管理、勘察、設計、監理除外);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采礦行業高效節能技術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