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一般項目:數字技術服務;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批發;計算機系統服務;軟件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軟件開發;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工業控制計算機及系統銷售;信息系統集成服務;安防設備銷售;安全系統監控服務;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服務;體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人工智能應用軟件開發;計算機及辦公設備維修;電氣設備銷售;教育咨詢服務(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業務培訓(不含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需取得許可的培訓)(除許可業務外,可自主依法經營法律法規非禁止或限制的項目)許可項目:建設工程監理;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建設工程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