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承擔與取得資質相適應的工程施工: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對外承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礦山工程施工、高聳構筑物工程施工、送變電工程施工;貨物貿易;設備材料租賃、加工及修理修配、試驗檢測、職業技能鑒定及培訓;商品混凝土銷售;道路貨物運輸;能源電力、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施工;模板腳手架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