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計算機軟件開發及銷售;金屬制品、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機械設備銷售及租賃;橡膠(塑)制品銷售;機械加工;噴涂;溫室結構、彩鋼結構設計及安裝;鋼結構門窗、農機設備的制作及安裝;新型建筑材料生產設計及安裝;物流服務;廠房租賃;進出口貿易(國家限定公司經營和禁止進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