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許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建設工程設計;建設工程勘察;建筑勞務分包;施工專業作業;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清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建筑物拆除作業(爆破作業除外);電氣安裝服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餐飲服務;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梁簡支梁產品生產;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安裝。一般項目:工程管理服務;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生產專用機械制造;建筑砌塊制造;建筑砌塊銷售;金屬結構銷售;建筑工程用機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機械銷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裝飾、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屬制品制造;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組件加工;裝卸搬運;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固體廢物治理;磚瓦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銷售;專用設備修理;砼結構構件制造;砼結構構件銷售;承接總公司工程建設業務;對外承包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通用設備制造(不含特種設備制造);住房租賃。(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