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一般經營項目: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通信、監控、收費綜合系統工程;交通工程施工、維修維護、監理、檢測及技術咨詢和服務;機電系統相關產品及材料、計算機軟硬件及電子產品等的研發、裝配、銷售;交通安全設施及電氣產品的裝配及銷售;防雷接地工程;廣告;智能樓宇工程;房屋建筑;消防設施工程;電力工程施工;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維修;設備及業務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