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一般項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軟件銷售;軟件開發;數字技術服務;數字文化創意軟件開發;平面設計;辦公服務;廣告設計、代理;會議及展覽服務;市場營銷策劃;禮儀服務;企業管理咨詢;網絡技術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