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一般項目: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工業互聯網數據服務;儲能技術服務;新興能源技術研發;集成電路設計;專業設計服務;網絡與信息安全軟件開發;智能控制系統集成;工業控制計算機及系統制造;大氣污染監測及檢測儀器儀表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批發;機械電氣設備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