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生產銷售金屬鑄鍛件、金屬材料及制品(黃金、白銀除外)、機電設備;經營本企業自產的金屬鑄鍛件、金屬材料及制品(黃金、白銀除外)、機電設備及相關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所需的原輔材料、儀品儀表、機電設備、零配件及相關技術的進口業務;研發和技術服務;技術成果轉讓;鑒證咨詢服務。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